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第二章 经营规则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肢伏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槐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历明携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与经营者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厅姿配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从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扮指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麻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 本市城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及经营废旧金属类项目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网点纳入城市规划。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占道经营、私设网点和影响市容市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供销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工作。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三)反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权益;
(四)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五)负责对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实行体系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鼓励各行各业和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提倡和支持对再生资源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七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第八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所在地同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废旧金属类项目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九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置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加工、交易的经营者,必须进入市场经营。
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布局合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保护;
(二)具备储存、初加工、一般无害化处理和防污染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第十一条 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在社区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影响社区环境与居民生活;
(二)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三)统一制作册闷、统一样式与标识。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预留设置再生资源回收亭的用地。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亭及经批准的门市或者库房经营网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回收的再生资源做到日收日清,整洁干净,不得在回收亭外堆放物品;
(二)不得在回收亭内外从事任何形式的加工生产作业;
(三)不得改动、涂抹再生资源回收亭的外观及标识;
(四)不得变更再生资源回收亭的设置位置;
(五)严格执行防火、治安等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安全经营。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证件、统一车辆牌号、统一服饰标志。规范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
流动收购的再生资源物品,须送交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或再生资源回收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答简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及废旧金属等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坚持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回收体系建设及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扶持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发展,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经费。第六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回收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第八条 鼓励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第二章 回收管理职责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引导经营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开展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第十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监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指导县(市、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四)指导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工作。第十一条 县(市、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规划;
(三)负责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
(四)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等经营活动场所;
(五)督促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统计工作;
(六)建立健全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服务管理机制,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吸纳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第十二条 下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橡穗点纳入城乡规划;
(二)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治安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工商注册登记及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设置垃圾分类回收装置,查处在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
(五)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制定并督促会员遵守行业规范,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统计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回收体系建设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清如裤)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的原则,建立回收、分拣、集散为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第十七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县(市、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文目录一览: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 2、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 1、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本文目录一览: 1、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有哪些 2、可再生、不可再生资源有哪些? 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有哪些 1、不可再生资源主要指自然界的各种矿物、岩石和化石燃料,例如泥炭、煤、石油、...
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是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 2、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有哪些 3、列举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 什么是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 1、可再生资源 指在短时期内可以再生...
本文目录一览: 1、再生资源许可证难办吗 2、我想注册个再生资源回收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3、开个废品收购站!都需要什么。营业证怎么办 再生资源许可证难办吗 【法律分析】:不难办。办理流程具体如...
本文目录一览: 1、空调回收价格多少钱一台 2、回收空调,在哪里可以回收?目前市场行情是怎样的? 空调回收价格多少钱一台 1、空调回收价格一般是150元到2500元左右:回收废旧空调的价格主要分...
本文目录一览: 1、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哪家好? 2、下列自然资源中属于不可再生资源的是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哪家好? 1、HAZOP( Hazard and Operability Analysi...